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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店的“经营场所”

  • 阅览次数:
  • 文章来源: IT经理世界
  • 原文作者:
  • 整理日期: 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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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商务,“前电子商务经济”的传统管制套路已经不合时宜了。
电子商务虽然号称“无疆界”,但也免不了工商局的属地管理。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发文要求8月1日起该市营利性网店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此举引发热烈议论。 北京市工商局文件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店售货的大多是个人,就是俗称的“个人网店”。一个实际的技术问题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个人网店究竟如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首先,店主应该依法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企业形态去申请登记。对于个人网店来说,组建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法律上固无不可, 但所需成本较高,个体工商户可能是成本最低、办理程序最简便的企业形态。如果个人网店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从而领取营业执照,店主应该登记哪些事项、提交 哪些申请资料呢?

这是“有法可依”的,尽管“法”是一个已经“暂行”了20多年的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项 目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第8条)。其他项目没什么大问题,唯独“经营场所” 一项可能让人疑惑:在互联网上销售货品的网店,经营场所在哪里呢?

当然,填写某个网址、某个交易平台的名称或者泛称“互联网”、“因特网”等等都是不能接受的。对于什么是“经营场所”,国家工商总局有专门规 定:“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 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制定,1998年修订)。

显然,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经营场所”必须是一个明确的地址:要么是“厂址、店铺、门市部的地址”,要么就是“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可是,网上店铺无厂、无铺、无摊更无法确定“流动范围”,“经营场所”究竟在哪里?

可不可以说“在哪里上网哪里就是经营场所”呢?如果个人店主在自己家中上网操作网店生意,他/她的住宅是不是网店的“经营场所”?在自己家中 操作网上交易就导致住宅变成“工厂、店铺、门市部”,这似乎超出常人理性所能接受的程度。如果“哪里上网哪里就是经营场所”,那么股民在家中上网炒股,其 住宅就应该定性为证券交易场所;若干股民在某网吧上网炒股,该网吧是不是就成了“证券交易所”?

北京工商局要求,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即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其登记注册按照“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 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2007〕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该“意见”未明确的是:什么情形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过,这似 乎不成问题:个人网店如果不以店主住宅为经营场所,它们的经营场所又在哪里呢?总得有个“经营场所”吧!

如果在家中打理网店生意就构成“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那么,守法的个人店主就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事先取得住宅所在地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业主的同意(第77条)。哪些业主有利害关系呢?这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示同意或者反对有没有什么标准呢?法无明文。但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将住宅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登记,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工商企 字〔2007〕236号)。

这样的话,绝大多数住在北京市的个人网店店主可能都有必要去办理上述证明文件。可以预见:由于其他业主无法查明并确信开网店的邻居究竟要怎么 搞其电子商务,“不同意”几乎是可以肯定的。所以,如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话,北京的小型、微型个人网店大抵都该关门大吉、彻底化为无形了。个人店主 固然可以透过行政诉讼与执法机关争辩:在家上网售货是否构成“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网店没有实在的、有形的“经营场所”,要求网店依法进行工商 登记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多少人愿意并能够承担这类诉讼成本呢?不过,同样可疑的是,执法机关又如何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

凡经营必先申请执照,申请执照必先有经营场所,有了经营场所则可以明确地域管辖,则经营者“跑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是有工商管理以来或者 说“前电子商务经济”的传统管制套路。然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颠覆某些传统的合理性。用20多年前建立的模式和思维监管日新月异、全球化竞争的电子商 务,可能是不合时宜的。对于电子商务,监管当局看来需要一些新观念、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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