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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

 
 

评论:评判人肉搜索暴力与否的三个标准

  • 阅览次数:
  •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 原文作者:
  • 整理日期: 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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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正在艰难进行中。今年初,轰动一时的北京女白领因丈夫出轨跳楼自杀一事有新进展。其夫王菲遭遇网友“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开于网络,生活受到干扰,进而起诉网站,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复杂,遂将一个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升级至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还在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7月9日召开54名法官联席会议。(7月31日《青年周末》)
 

 

    “人肉搜索第一案”正在艰难进行中。今年初,轰动一时的北京女白领因丈夫出轨跳楼自杀一事有新进展。其夫王菲遭遇网友“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开于网络,生活受到干扰,进而起诉网站,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复杂,遂将一个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升级至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还在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7月9日召开54名法官联席会议。(7月31日《青年周末》)
 
    国内因“人肉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当事人的辱骂,因而,“人肉搜索”几乎就是“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事实上,“人肉搜索”并非“网络暴力”那么简单,要不法院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喊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质问。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冲突的问题,值得认真考虑,审慎判决。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著名的“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中,“中国舆论监督网”就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诽谤”。在本案中,就有对网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贤妻”、“王菲由其妻包养”等事实能否成立的激烈辩论。如果网民文章的基本事实失实(在诉讼中,必须由网民或相关网站来举证证明事实存在),或者网民与网站不能举证,就应承担败诉责任。网站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其删除信息时,及时删除,否则就应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网民对自己的发言必须负责,以求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中得到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民提供的信息涉及对官员的举报和揭露,我认为,在诉讼中,就应先由有关机关查证无此事实,并且网民也没有证据时,才能判处网民败诉,因为官员是“公众人物”,理应受到更严厉的监督,以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
 
    “诽谤”还涉及网民根据其他网民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根据他人提供的网上信息,就轻率地作出一番评论,我认为不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因为,网上发表信息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扩散了影响。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往往会出现肆意辱骂当事者的一边倒情形——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这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网民采取这样的方式,不管事实如何,都是侵权,网站不及时删除这样的帖子,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相关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在“人肉搜索” 中,一些网民将网下的当事人信息传至网上。我则认为,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要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或者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算侵犯“隐私”。其次,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应该视为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网站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个人信息非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恶意公布或转载,也应视为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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