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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率先出台规定 三次提供色情站点链接算犯罪

  • 阅览次数:
  • 文章来源: 浙江日报
  • 原文作者: 不详
  • 整理日期: 200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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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点击率、会员作为传播网络色情的重要犯罪证据;只要一建立色情网站、网页就是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温州市近日在全省率先制定《关于当前办理利用互联网犯罪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严厉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犯罪。
  该《意见》规定,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在互联网上3次以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提供3个以上淫秽站点链接服务的,或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影像制品、软件等50份以上或电子书刊、音像制品等100份以上或图片、照片等500份以上供人浏览或下载的,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淫秽物品实际点击总数超过3万次的,或在互联网上采取会员制方法传播淫秽制品、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等,均以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构成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悉,该《意见》是由该市公安局、检察院和中级法院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省有关法规条例基础上联合出台的,对新形势下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罪行作了明确细分。这是我省首次对界定网络色情犯罪出台具体的地方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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